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消債補-435-20241004-1
字號
消債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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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家甄即張聖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更生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