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消債補-513-20241025-1
字號
消債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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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傑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 調解,並於113年7月31日調解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又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16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亦有更生聲請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1頁),是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具狀聲請更生之日止已逾20日,不符上開規定,應另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二、應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之相關 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並說該址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三、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10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應包含外送 在內之所有工作,且應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為何?上開薪資領取之方式為何(如匯款、現金、支票等)?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如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内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㈡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㈢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請 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1年10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機構 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㈣聲請人之債務有因機車貸款而生,則聲請人名下有無機車? 若有,請提出該車行照。 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他人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 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10月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 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五、保險契約: ㈠應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之保險契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上開保險自111年10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㈡目前有效之保險,有無尚在繳納保險金者?若有,應說明繳 費情況(即以何固定週期、每期繳納多少元)。 ㈢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 併提出。 ㈣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六、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