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3-消債補-571-20250320-1
字號
消債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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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建華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