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3-消-21-20250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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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施家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5,000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 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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