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3-消-41-20250117-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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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41號 上 訴 人 雙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蘭 上 訴 人 陳昱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淑芬間因113年度消字第41號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4萬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30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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