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3-消-45-2025030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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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乃欣間因本院113年度消字第45號請求 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萬5,000元(計算式:依上訴人聲明廢 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56萬1,404元,及 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 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558萬 6,404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39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9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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