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3-消-60-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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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60號 原 告 曾政立 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 被 告 姚証元 智勝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方爾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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