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3-監宣-276-20250115-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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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O 關 係 人 丙OO 丁OO 戊OO 己OO 上列一人之 代 理 人 沈川閔律師 陳昊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四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 包括鑑定費用等)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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