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為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3-監宣-359-2025012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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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鄭玉清 上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輔助宣告之人張鳳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 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  ,視為終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 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揆其立法理由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惟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變更為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應係立法者有疏漏,而有法律漏洞  ,基於平等原則及同一目的之法律理由,已無續行之必要,應 類推適用上開規定。 經查,本件受輔助宣告之人張鳳於變更為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4年1月1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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