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監宣-530-2024111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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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郭正仁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吳秋娥 關 係 人 郭佳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吳秋娥為監護宣告,而吳秋娥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此有吳秋娥之戶籍謄本為據,且經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明在案,並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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