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監宣-563-2024112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許丕昇 代 理 人 姜怡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陳春子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春子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3年11月17日受死亡通報,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