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DV-113-監宣-625-2024100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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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陳瀚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奕成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陳奕成為監護宣告,惟陳奕成業於聲請 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陳奕成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