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3-監宣-675-20250205-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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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彭瓊琦 非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林艷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彭瓊琦非訟代理人部分應更正 為「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