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監宣-693-2024112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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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顏妙芸 代 理 人 劉宏邈律師 受監護宣告 之人 顏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顏素梅(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顏素梅前於民國11 3年1月31日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64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顏妙芸為其監護人,關係人顏惠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屋齡已逾50年,建築物老舊且該區域建築物排列不良、道路彎曲狹小等,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有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規定而重建之必要,因第三人瓏山林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欲整合包括如附表所示22筆土地進行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可將舊房屋透過都市更新取得新屋,增加其使用及價值,而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處分如附表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   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臺北市 稅捐稽徵處房屋稅及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645號裁定、戶籍謄本、本院113年5月17日函、地籍圖謄本、瓏山林房產都市更新案、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薪資表、相對人照護及生活支出明細單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監宣字第645號卷查核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本院准其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件: ⒈臺北市○○區○○段0○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⒉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⒊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020/894780) ⒋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020/894780 ) ⒌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020/894780 ) ⒍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020/894780 ) ⒎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5/74565) ⒏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5/74565) ⒐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5/74565) ⒑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5/74565) ⒒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5/74565) ⒓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05/7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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