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3-監宣-694-20250123-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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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簡學舜 應 受 監 護宣告之人 胡惇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㈠、⒈關於「臺北市立○○醫院診斷證 明書(見本院卷第13頁)」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