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3-監宣-710-2024101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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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曹士昌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曹維燮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曹維燮為監護宣告,而曹維燮之現 住居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0號,此觀諸聲請狀上之記載即明,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爰由本院依職權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