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3-監宣-718-202501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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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甲00 相 對 人 乙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腸中風 呼吸困難、切管,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為憑。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死亡,有相對人個 人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參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