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3-監宣-753-2024101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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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OOO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