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監宣-758-2024111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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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甲○○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乙○○(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為監 護宣告,惟乙○○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00月00日死亡等情,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