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監宣-800-2024102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趙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趙儀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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