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監宣-801-2024122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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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溫月(火求)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受監護宣告 之人 陳嬿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嬿伊(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所得價金應匯入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嬿伊所有兆豐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陳嬿伊前於民國10 3年8月30日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9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關係人陳鴻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相對人於113年7月與其兄姊4人共同繼承其胞妹陳美錦之不動產,因其他三位公同共有人擬出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獲得現金有助於照護相對人,而有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處分如附表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 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 書、戶籍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謄本、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財產清冊、銀行存摺封面及最後一頁明細、存款資料、看護薪資簽收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其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 ⒈新北市○○區○○段000000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573/10 000)。 ⒉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