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監宣-822-202411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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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段立平 受監護宣告 之人 白小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白小珠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且所得價金應匯入受監護宣告之人白小珠所有之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帳戶內。 二、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白小珠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白小珠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94號裁 定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配偶段重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白小珠名下不動產設定有多筆抵押債權,每月需償付貸款新臺幣(下同)4萬餘元,另有看護費用支出每月3萬餘元、健保醫療費用支出每兩個月4萬餘元,而白小珠生病前係仰賴段重民之薪資收入維持生活,惟段重民現已退休,每月月退俸為6萬元,白小珠之銀行存款亦僅餘30萬元,雖有投保醫療保險,然限期給付1年,亦無法用以支付房屋貸款,而段重民之月退俸實難持續支應白小珠之房屋貸款、看護費用及醫療費用等高額支出,經最近親屬同意,欲出售白小珠名下之不動產,前經本院以民國113年5月31日113年度監宣字第263號裁定准予處分白小珠名下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6樓)(上開新北市、桃園市建物,下稱合稱系爭建物)。而系爭建物已委託房屋仲介尋得買主,然因聲請人於前案聲請中,漏未聲請准予處分系爭建物之坐落土地及附屬建物,致無法辦理過戶,爰請求准許聲請人處分系爭建物及其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附屬建物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民法第1113條第1項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63號裁 定、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白小珠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63號卷宗核對無訛。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現需人照護,照顧費用非低,又需償還房屋貸款,為使其有足夠金錢支應其生活照護費用,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確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命處分上開不動產所得價金應匯入如主文所示之白小珠帳戶內。  ㈡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系爭建物(即新北市○○區○○段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6樓】)部分,業經本院前於113年5月31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263號民事裁定准予處分確定,聲請人本可持該裁定辦理相關過戶事宜,本院自無重複許可之必要。從而,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財產所得之現金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且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上開不動產處分後,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項目 種類 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段00000地號 24/10000 2 桃園市○○段000地號 24/10000 3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地下一、二層) 1/72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1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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