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監宣-887-2024121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王淑賢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張水木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0樓(私立○○○○老人養護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監護宣告,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蓋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多發生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中心地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參本條立法理由說明)。又戶籍登記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認定實際居住地之唯一依據,倘有客觀事證,足認戶籍地並非實際居住地時,即不得僅憑戶籍登記資料,一律解為其住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案件,應受宣告人之戶籍地雖 設於臺北市中正區,然其實際居住私立○○○○老人養護中心(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0樓)等情,有聲請人家事移轉管轄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私立○○○○老人養護中心在院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顯見應受宣告人實際居所為臺中市,且應受宣告人之配偶即聲請人、子女均設籍並居住於臺中市,堪認應受宣告人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在臺中市,本案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專屬其實際居住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利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