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3-簡上-157-20241016-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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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蘇焜榮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仍有事實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 6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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