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V-113-簡上-326-20250225-4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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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宋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應向本院補提上訴聲明、委任狀,並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 費」之記載,應更正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應 向本院補提上訴聲明、委任狀,並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簡上字第326號 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趙國婕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