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3-簡上-338-20250114-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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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何佳融 參 加 人 張慶祥 被 上訴人 盧文祥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馮秀福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存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2 日宣判,因有事證尚待確認及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又依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裁定(下稱系爭拍抵裁定) 所載,本件分配表次序10抵押權所擔保借款債權之清償期為90年7月16日,嗣被上訴人王存輔(下稱王存輔)於本院審理時行使時效抗辯權,且經上訴人據以主張王存輔已為時效抗辯而得拒絕清償,分配表次序3、10受分配金額應予剔除,故被上訴人盧文祥(下稱盧文祥)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說明: ㈠分配表次序10抵押權擔保借款債權之清償期是否即為90年7月 16日?如否,其確切日期及證據? ㈡上開200萬元借款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盧文祥於 109年8月5日持系爭拍抵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前有無中斷消滅時效之事由?如有,其具體內容及證據? ㈢如前開借款債權請求權已時效完成,上訴人請求剔除分配表 次序3、10受分配之金額,盧文祥之意見(請提出實體抗辯之法律意見,毋庸再提出逾時提出攻擊方法之抗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