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潤現金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簡上-343-20241218-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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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婷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黃立漢律師 鄧雅心律師 被上訴人 于欽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潤現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 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為上訴人經營運動賽事預測平台(下稱系 爭平台)之會員,帳號名稱為「小小投資家」,該帳號具有得販售預測分析之殺手資格,得販售運動賽事之預測分析,供其他會員以代幣購買,以賺取分潤金。伊在系爭平台之帳戶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至112年6月25日期間已累積分潤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惟上訴人竟以伊曾於112年6月11日至19日期間抄襲另一會員「大胖財運好」(其為系爭平台之一般會員)對於美國大聯盟賽事之賽事推薦預測為由,將伊帳戶內之分潤金歸零。伊雖於賽事推薦預測前先觀覽「大胖財運好」之預測頁面,然此並無違約,亦非抄襲,上訴人應不得拒絕給付分潤金。爰依兩造間契約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15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法定利息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伊經營系爭平台,設有服務條款及販售預測規範,上訴人具殺手資格,得在系爭平台販售賽事推薦預測,自應嚴格遵循會員規範,否則系爭平台將難以維持公平性。上訴人於112年6月11日至19日先觀看「大胖財運好」會員之預測頁面,再發布相同之預測,供其他會員購買預測分析,賺取分潤金,已構成服務條款中「會員之義務」(下逕稱「會員之義務」)第2項「竊取他人資訊」、「複製他人資訊轉售」之行為,伊得依「會員之義務」第3項凍結被上訴人之分潤。且上訴人之抄襲行為侵害「大胖財運好」會員之著作權,有違反販售預測規範「一般規定」(下逕稱「一般規定」)第4項⑴所定嚴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伊得依販售預測規範之「違規處理辦法」(下逕稱「違規處理辦法」)第2項將其分潤全數凍結歸零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經營系爭平台,其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具殺手 資格之會員」。具殺手資格者,得販售賽事預測分析,供其他會員以代幣購買,殺手可賺取分潤金。  ㈡被上訴人為系爭平台「具殺手資格之會員」,在系爭平台販 售賽事預測分析,於111年12月1日至112年6月25日期間已累積分潤金15萬元。  ㈢上訴人經營之系爭平台設有服務條款及販售預測規範,「會 員之義務」第2項、第3項、「一般規定」第4項⑴,及「違規處理辦法」第2項之條款內容,分別如附表所示。 五、本院之判斷:    ㈠就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先觀看「大胖財運好」會員之預測頁 面,再發布相同之預測,屬「會員之義務」第2項所定「複製他人資訊轉售」,及「一般規定」第4項⑴「嚴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上訴人得分別依「會員之義務」第3項、「違規處理辦法」第2項,將被上訴人之分潤金凍結歸零乙節,原判決已敘明:系爭平台會員之「一般會員」及「具殺手資格會員」均得在系爭平台上提出賽事預測,所差別者,在於具殺手資格之會員始得在平台販售賽事預測,並就販售所得,與上訴人分潤現金,一般會員之預測則係任何人均得免付費觀看。系爭平台未禁止會員觀看其他會員之預測推薦,則被上訴人在賽事預測前觀看一般會員「大胖財運好」之預測頁面,自未違反「會員之義務」第2項或「一般規定」第4項⑴之規定。又賽事推薦之預測只是就對戰組合中之二組球隊選擇其一,該賽事預測之表達本身,並無任何個人精神創作之成份在內,不符「創作」要件,非著作權法所定義之「著作」,被上訴人縱於賽事推薦預測前先觀覽「大胖財運好」之預測頁面而後作成相同之推薦預測,亦非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上訴人不得依「會員之義務」第3項、「違規處理辦法」第2項規定凍結歸零被上訴人之分潤金(原判決第4至6頁)。本院此部分意見與原判決相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準用第454條第2項規定予以援用。並補充說明如下: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觀看「大胖財運好」之賽事預測內容,屬「會員之義務」第2項「竊取他人資訊」、「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之行為云云。然查,「大胖財運好」會員屬系爭平台之一般會員,其提供之賽事預測可供任何人免付費觀看等情,業如前述。被上訴人觀看「大胖財運好」之預測頁面,自不構成所謂竊取資料之行為。另觀諸上訴人所舉被上訴人及「大胖財運好」會員之賽事預測頁面(原審卷第70至76頁),其內容僅顯示多組對戰球隊,及被上訴人與「大胖財運好」會員所各自標示「主推」之球隊,無其他文字內容。該「主推」部分由平台會員各自挑選標示,縱挑選之球隊相同,亦非屬所謂複製資訊之行為。上訴人抗辯上訴人「竊取他人資訊」、「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已違反「會員之義務」第2項,被上訴人得依「會員之義務」第3項拒絕給付分潤金云云,所辯自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並無上訴人所述違反會員規範之情事, 上訴人不得拒絕給付分潤金,被上訴人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7日起(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第3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編號 契約條款內容 1 服務條款之「會員之義務」第2項 除了遵守「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外,您同意遵守『本服務』之各項服務營業規章、及網際網路使用慣例與禮節之相關規定,並同意不從事以下行為(僅列出上訴人提及之內容,餘均省略): ‧有竊取、更改、破壞本服務或他人資訊情事者。 ‧有擅自複製本服務或他人資訊轉售、分享、轉載情事者。 2 服務條款之「會員之義務」第3項 如經「本服務」察覺或經他人申訴會員有違反上述各款之情事或之虞時,『本服務』除有權逕行移除或刪除該內容外,並有權終止或暫停該會員之會員資格及各項會員服務(包括凍結會員噱幣、兌換券、分潤。『本服務』如因此產生損害或損失,並得向該會員請求賠償(包括訴訟及律師費用) 3 預測規範之「一般規定」第4項⑴ 不得有任一下列違規行為,若有違規行為同意玩運彩站方用販售預測違規處理辦法處理(僅列出上訴人提及之內容,餘均省略): ‧嚴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詐欺、資料造假、蓄意破壞玩運彩規範以及玩運彩會員權益。 4 預測規範之「違規處理辦法」第2項 若莊家殺手(或單場殺手)有任一玩運彩站方認定違反販售預測規範之行為,將被玩運彩站方終止其販售資格、取消殺手評選資格,且分潤所得全數凍結歸零,不得申請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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