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簡上-363-20241015-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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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何天福 被 上訴人 李西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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