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3-簡上-370-2025011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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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黃秀玲 柯光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被 上訴人 侯雯婷 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律師 被 上訴人 翁日章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葉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 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對本件送達程序有爭執,認 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廖哲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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