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3-簡上-392-2025011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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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葉舒華 被 上訴人 吳忻穎 訴訟代理人 吳浩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 本院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1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4「刊登日期」欄所 示時間,於被上訴人經營之「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臉書社群網站網頁(下稱系爭網頁)上刊登如附表編號1至4「刊登內容」欄所示內容(下合稱系爭言論),不實抹黑伊為黑粉、於臉書及批踢踢上開多個分身小帳號作亂、鬧警察板,及抹黑伊為「法官改革司法失敗連線」、「揭露司法瘡痍」、「反紫蛙OOXX(←腦殘板)」等臉書網頁粉專(下稱系爭粉專)小編,影射伊騷擾被上訴人認識之教授、朋友、盜用他人照片造謠、指稱伊為「87」。又被上訴人為系爭網頁之管理員,縱系爭言論部分未指名道姓指涉伊,但被上訴人於網友誤認、猜測系爭言論係針對伊而發表時,未積極予以澄清,亦有不作為之侵權行為。是被上訴人以系爭言論侵害伊名譽權,致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判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確有於附表編號1至4「刊登日期」欄所示 時間,在系爭網頁上發表系爭言論,惟兩造並不相識,上訴人多次於網路上及訴訟中無故詆毀伊,伊以黑粉稱呼上訴人係本於事實之合理評論,至其餘系爭言論內容並非針對上訴人,上訴人並未因系爭言論受有名譽權侵害。況上訴人就系爭言論前對伊提起妨礙名譽之刑事告訴,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166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766號駁回再議;上訴人不服,再向本院刑事庭聲請交付審判,最終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聲判字第166號駁回其聲請,益徵伊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不法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84頁): 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1至4「刊登日期」欄所示時間,在臉書 網站「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網頁(即系爭網頁)上刊登如附表編號1至4「刊登內容」欄所示內容。 四、兩造爭執之點(見本院卷第84頁):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名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11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復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具不法性。關 於名譽權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而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惟 查: ⒈、就附表編號1「刊登內容」欄所載:「本粉專與作者不斷遭知 名黑粉『吳姵玟』(長庚戰戰神,本名吳彥穎)…」部分,已特定係針對上訴人無訛。惟所謂「黑粉」,通常係指主觀上因不支持、不贊同某人(通常為公眾人物),而常針對該人表達批評言論或行動者而言。此意涵雖非完全正面,然支持或反對某公眾人物,事涉個人主觀價值與偏好,即便身為或被視為某公眾人物之「黑粉」,依一般人之經驗或對此形容之定義以觀,亦難認有明顯之負面、貶低意涵在內。換言之,即便為某公眾人物人之「黑粉」,其在社會中客觀上享有之品德、聲望、信譽等個人評價,亦難認將因而貶損。是縱上訴人因該稱呼而主觀上心生不快,亦難謂其名譽權客觀上已受侵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即無足採。 ⒉、次關於附表編號1「刊登內容」欄指涉上訴人「無端造謠攻擊 」此部分,經查,上訴人前確曾於自己之臉書頁面發表:「甲○○這個高中學力不足的人整天研究我這個學測逼近滿級分的人的學歷,是不是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還是她有考上台大法律只是放棄跑去讀東吳?」等語,有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臉書頁面截圖1張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6166號卷第11頁),足認其對被上訴人確曾公開批評謾罵,被上訴人稱己遭無端造謠攻擊,可認係有相當理由確信該陳述與事實相符,尚非憑空虛捏。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可阻卻違法,自無不法侵權行為責任可言。 ⒊、又除上開言論以外,被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其餘部分言論,以 及附表編號2至4「刊登內容」欄所示言論,被上訴人並無直接、間接提及上訴人,亦未以隻字片語影射、指出上訴人之網路暱稱、帳號、照片、圖示等具識別化之個人資訊。且細考被上訴人該部分言論之文義、句型結構及前後脈絡,顯可與前述「本粉專與作者不斷遭知名黑粉『吳姵玟』(長庚戰戰神,本名吳彥穎)無端造謠攻擊」之概念明顯區分。換言之,被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其餘部分言論,及附表編號2至4所示言論,既不能認定係針對上訴人,自無從造成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實抹黑伊於臉書及批踢踢上開多個分身小帳號作亂、鬧警察板,且為系爭粉專小編,影射伊騷擾被上訴人之教授、朋友、盜用他人照片造謠、指稱伊為「87」云云,均與該部分系爭言論之文義顯不相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上開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自非可採。 ⒋、至上訴人主張縱系爭言論非指涉伊,然於網友懷疑伊時,被 上訴人身為系爭網頁管理員,應有積極澄清之作為義務,其未予澄清屬不作為侵權行為云云,惟就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言論而遭網友懷疑之具體情節,並未提出他人針對系爭言論之留言等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本院已無從憑採。另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之言論,本有提及「本粉專與作者不斷遭知名黑粉『吳姵玟』(長庚戰戰神,本名吳彥穎)…無端造謠攻擊」此與上訴人相關之部分,業如前陳,則縱有網友於該文章下留言提及上情,亦難認被上訴人有何澄清義務發生,本院無從遽指被上訴人違反何不作為義務,而有不法侵權行為可言。 ⒌、況且,上訴人前就系爭言論對被上訴人提起加重誹謗之刑事 告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166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提起再議,復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76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上訴人再向本院刑事庭聲請交付審判,最終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聲判字第166號駁回其聲請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本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66號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9-95頁),適足佐證被上訴人前揭行為並無不法,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非有據。 ㈣、是以,被上訴人在系爭網頁上發表系爭言論,部分並未侵害 上訴人之名譽,部分有相當理由可認與事實相符而無不法性,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11萬元本息,並無理由。至上訴人另聲請傳喚教授李茂生、檢察官彭師佑及王晴怡,欲證明李茂生教授究竟為被上訴人之老師、朋友,或兩者身份兼具,並證明被上訴人經常造假截圖抺黑他人等節(見本院卷第84頁),均核與本件被上訴人有無不法侵權行為之爭點無涉,本院認無調查必要,爰不予傳喚,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非屬正當,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庭嘉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日期:民國) 編號 刊登日期 刊登內容(卷證出處: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66號卷第7-8頁) 1 110年2月28日 回應讀者留言訊息: 關於不少朋友關心的以下黑粉離奇傷腦事件: 1.本粉專與作者不斷遭到知名黑粉「吳姵玟」(長庚戰戰神,本名吳彥穎)與三盲粉專「法官改革司法失敗連線」、「揭露司法瘡痍」、「反紫蛙OOXX(←腦殘板)」還有眾多一人分飾多角的小號無端造謠攻擊; 2.或是教授、朋友無端受累,遭到洗板騷擾的事件。 3.又或是網路上有人盜用作者照片開小帳號胡言亂語等事件。 本粉專之前已經發過多次聲明。 我們無所謂,大家不要上當受騙、傷及大腦就好了。大腦真的很好用,稍微動一下就知道那些謠言有多愚蠢了。 所以大家不必再競相告知我們照片被盜用胡亂改圖抹黑的事情了。也請大家學會放下,不要被影響情緒,怕被洗板就封鎖即可。 黑粉也是粉,我們要尊重他們。 我們還為我們的照片沒有被盗來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而感到慶幸。 不過如果有類似這種的改圖,請大家直接向衛生局或警察單位檢舉即可,不必通知我們。 PS.黑粉也以類似手法在網路上盜用他人(他自己認定的仇人吧)照片造謠,例如在人家照片上加註「此人有00疾病」造謠生事,其中還有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因此經法院(台南地院一審判決)認定構成散播新冠肺炎不實消息罪而判刑,請見:http://bit.ly/3r4POrw 2 110年2月28日 黑粉也是粉 我們要感謝他們吃飽撐著造謠改圖 把我們(反面)推銷給三盲群眾 讓我們有機會突破同溫層 認識不會使用大腦的世界 3 110年5月18日 有網友反映近日黑粉在臉書社群和批踢踢上開個多個分身小帳號開始作亂。 各位不必認真,以下公布我們已經放置頂公告的00000000新增回應讀者反映黑粉之亂聲明:http://bit.ly/3bOplCm (以下內容同編號1、2內容) 4 110年5月20日 又有網友來訊反映某黑粉批踢踢上開個多個分身小帳號再度開始作亂,其中一個F開頭的帳號在警察版上亂不停,並疑有侵犯肖像權以誹謗言論。 疫情中,警察局、地檢署和法院都兵荒馬亂了,作者和代理人小編都不忍心增加司法負擔。 小編只有再貼一次放在置頂公告的00000000新增回應讀者反映黑粉之亂聲明:http://bit.ly/3bOplCm 在疫情沒有社區感染的時候,都有人因為散播新冠謠言而被判刑了; 此時時機歹歹,這個時候發作真的不會讓人意外。 把這種發作中的87當作笑話笑笑就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