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3-簡上-424-2025012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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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潘潔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追加 被告 陳棣康 (現國內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丞翎、陳金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24號),上訴人對被告陳棣康提 起追加備位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備位之訴駁回。 追加備位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先以被上訴人、陳棣康為被告,於民國 113年3月25日撤回對於陳棣康之起訴(見原審卷第68頁),並主張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吳家駿、楊永富共組詐欺集團,於民國106年間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及收受存款之犯意,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在「皇家幸運球」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內散布以最低投資美金100元可購買「皇家幸運球」以保本並賺取利潤之不實投資訊息行使詐術,致上訴人陷於錯誤,依被上訴人指示匯款至陳隸康設在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遂其吸金詐騙犯行,上訴人共受有36萬5063元(下稱系爭款項)損害,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被上訴人黃丞翎、陳金鶴各請求返還等語。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追加陳棣康為備位被告,並追加提起備位之訴,主張倘上訴人先位之訴無理由,則陳棣康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系爭款項予上訴人等語。惟上訴人所為上開訴之追加,未經陳棣康同意,且難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之訴訟標的,對於陳棣康須合一確定之必要,倘准許上訴人為追加,顯將損及陳棣康之審級利益,使其蒙受程序上之不利益。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上訴人於二審時始為上開訴之追加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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