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簡上-463-20241218-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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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張如兒 被 上訴人 楊鴻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0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聲請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本院於113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之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 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55條定有明文。查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24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000元,並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並具狀請求宣告廢棄假執行,依首揭規定,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係判命上訴人遷讓返還系 爭建物,原審辯論期日通知書雖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址,但上訴人之戶籍地址早已因發生火災無法居住,又因大樓共用管線漏水,造成房屋天花板、牆壁受損、地板積水,上訴人早已搬遷至系爭建物,原審送達並不合法,又上訴人入住系爭建物後,發覺相關水龍頭、馬桶等設備早已損害無法使用,經通知未獲置理,上訴人自行修復完成,並要求被上訴人償還修復費用,被上訴人亦不理會,修繕費用自可用來抵銷被上訴人之金錢請求,又上訴人使用系爭建物僅一套房,系爭建物多項設備不堪使用,自應減少租金,現在房租偏高,應調低至6,000元。又原審未敘明免為假執行之供擔保金為1,920,000元之理由,實則,免為假執行之供擔保金應以套房之二年或三年租金數額為準,明顯違誤,因假執行部分有急迫性、必要性先為審理、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55條規定,聲請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判決。並聲明:㈠先位聲明:原判決主文第4項、第5項均應廢棄,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在原法院假執行之聲請。㈡備位聲明:1.原判決主文第4項但書關於免為假執行擔保金額逾192000元部分應予廢棄。2.原判決主文第5項但書關於免為假執行按月金額逾800元部分應予廢棄。 三、被上訴人則以:原判決及宣告假執行均屬合法,上訴人指摘 原判決宣告假執行有所違誤,並無理由。 四、查,原審於113年7月8日辯論期日以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被上訴人請求為一造辯論判決,經原審准許為一造辯論,並宣示辯論終結而於113年7月29日宣判,業經本院調閱原審卷宗確認無誤,上訴人雖稱其已自戶籍地搬遷,該次辯論期日未受通知云云,但原審就該次辯論期日之通知,除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外,併送上訴人指定送達之台北○○00000○○○,且經上訴人於113年6月25日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見原審卷第105頁),原審已合法通知上訴人,嗣上訴人未到場,經被上訴人請求為一造辯論判決,經原審准許為一造辯論,並終結辯論而於113年7月29日宣判,程序並無違誤,上訴人之主張自不可採。 五、上訴人又主張原審未敘明免為假執行之供擔保數額之理由, 明顯違誤云云,查原判決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返還系爭建物,原判決主文第4項則判命上訴人得以1,920,000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審曾於113年4月30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包括系爭建物及積欠租金總計為2,032,000元,其中系爭建物之價額核定為1,920,000元,該裁定並經送達兩造,未經抗告而確定,業經本院核閱無誤,並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為憑(見原審卷第89、97頁),是系爭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已確定為1,920,000元,原判決主文第4項命上訴人得以1,920,000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違誤;至原判決主文第5項命上訴人按月以16,000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此供擔保之金額與原判決主文第2項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相當,亦無違誤,上訴人之主張自不可採。 六、綜上,上訴人主張原判決主文關於假執行之部分明顯違誤, 並不可採,其請求本院廢棄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假執行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55條、第44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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