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3-簡上-482-2025032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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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上訴人 弘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沈弘義 被上訴人 彭蘭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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