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3-簡上-589-20250123-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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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巫秋賢 被上訴 人 鄭楷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0月4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02號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嗣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已於113年12月10日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14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上訴人而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足參(見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142號卷第13頁)。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