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3-簡上-593-2025030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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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93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孫明菁 呂明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阿免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113年度北簡字 第1515號第一審判決,於113年12月26日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 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第一審之 訴駁回,是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586元 ,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廖哲緯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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