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簡抗-79-20241224-1

字號

簡抗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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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79號 抗 告 人 黃雪 上列抗告人因與李沅諭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對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臺北簡易庭所為一一 三年度北簡聲字第三三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八條第一、二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一0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七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鈞院臺北簡易庭一一二年度北簡字第 六五二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法官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中,曾表示將依鑑定結果定鑑定費用之負擔,即鑑定結果漏水成因為樓上房屋所致,鑑定費用即由他造(甲○○)負擔,但筆錄漏未記載,而判決結果命兩造平均負擔鑑定費用,爰聲請交付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為本院臺北簡易庭一一二年度北簡字第六五二 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抗告人復於抗告狀補陳聲請交付前開事件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原法院以其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否准其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因抗告人聲請之錄音光碟資料在原法院,爰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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