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聲再-934-20241105-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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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934號 再審聲請人 王永祥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戴立宜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 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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