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3-聲-284-202410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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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聲 請 人 謝諒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45號聲明異議(行使權利) 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於113年9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1頁)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89至93頁)可按,是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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