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V-113-聲-346-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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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6號 異 議 人 李慧曦 嚴國隆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㈧依第 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四項第八款、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六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三七 五九號裁定,以李慧曦、嚴國隆逾期未繳納抗告費為由,駁回渠等之抗告,渠等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表示不服,應認為提出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李慧曦、嚴國隆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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