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聲-431-20241129-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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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李春鳳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5221號),聲請停止執行,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聲請人陳報之住所,然其未依限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上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