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聲-455-2024103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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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廖家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42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 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20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之書記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 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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