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聲-512-20241028-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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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12號 抗 告 人 鄭正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克盛、吳漢甡、許世昌、林玠民、孫康 秀鳳(即孫永慶之繼承人)、孫建行(即孫永慶之繼承人)、孫 建仁(即孫永慶之繼承人)、孫建平(即孫永慶之繼承人)、孫 建寧(即孫永慶之繼承人)、孫建明(即孫永慶之繼承人)、王 棟樑律師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嗣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 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