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3-聲-592-202410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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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孫國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阿月、梅仲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七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涉訟(即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3547號案件,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為核對附表所示期日之筆錄有無完整記載其開庭陳述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本案訴訟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且其係於聲請期間內,聲請本案訴訟如附表所示之開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庭期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開庭日期 (民國) 期日種類 113 年9 月19日 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