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聲-600-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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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0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06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 件),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蕭泓哲請求被告(即被繼承人之其餘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亦為蕭泓哲之債權人,執有執行名義(本院112年10月26日北院忠112司執宙字第162852號債權憑證),為確認蕭泓哲之應繼分等,乃聲請閱覽、抄錄系爭事件之判決、確定證明書,以供聲請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等語。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並未舉證其已獲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且聲請人所指上開聲請閱卷事由,經核至多僅屬經濟上利害關係,難認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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