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3-聲-611-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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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楊君瑀 相 對 人 楊君琦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一0號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一0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就訊證人楊立山期日之錄 音內容。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應繳付法庭錄音光碟製作費用新臺幣伍拾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八條第一、二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審判決理由引用諸多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 三日現場訊問證人楊山立之證詞而內容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決,惟筆錄內容僅僅只有四頁,但訊問時間長達一個小時以上,聲請人為本件證人楊山立證詞之完整性,實有必要複製當日現場訊問證人之錄音光碟以釐清事實真相,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一0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之一條第一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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