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聲-626-20241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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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林富雄 相 對 人 陳國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98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雖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113年度重訴字第10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惟該事件因聲請人起訴之當事人不適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判決駁回其訴在案,依上開規定,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 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