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聲-640-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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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甘玉惠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與相對人即原告杜冠民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 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遭相對人即原告提告誹謗 罪名,為釐清事實真相,爰聲請調取民國112年9月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由並載明:「…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僅空泛主張遭相對人提告誹謗罪,未具體指明與 本院112年9月1日言詞辯論程序有何關聯,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參;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連線刑案知識庫,聲請人於112年9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以後,並無任何被訴誹謗罪之紀錄(見個資卷),則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錄音光碟,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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