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聲-641-20241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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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李宗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八十一年度司字第十七號呈報 清算人事件全部卷宗。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 非訟事件之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利害關係而言。 本件聲請人主張霖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霖園公司)登記 為其所有坐落於新北市板橋區光仁段2717之1、2719之5、2721之2、2719之6、2719之7地號土地及同段3451建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霖園公司解散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案列:本院81年度司字第1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下稱系爭清算事件),其為訴請霖園公司塗銷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有查報該公司清算人等事宜之必要,爰聲請閱覽系爭清算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載, 霖園公司於73年間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抵押權人,聲請人則於10 0年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為訴請塗銷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而有查報霖園公司清算人之必要,為利害關係人,尚非無據,其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系爭清算事件之全部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