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聲-651-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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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李佳玹 相 對 人 許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就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13年10月21日本 院英113司執公字第216653號執行命令提出異議,為避免繼續執行,致伊財產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爰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未簽名之起訴狀,主張其對執行名義之 內容及金額有異議,惟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並無兩造在本院繫屬之民事事件,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2紙在卷可稽,則本件聲請即與前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即無所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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