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V-113-聲-655-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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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呂書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威營造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供擔保提存事 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 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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